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虫鱼禁第十六

所属书籍:医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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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卷第一
卷第二
卷第三
卷第四
卷第五
卷第六
卷第七
卷第八(手足)
卷第九
卷第十
卷第十一
卷第十二
卷第十三
卷第十四
卷第十五
卷第十六
卷第十七
卷第十八
卷第十九
卷第二十
卷第二十一
卷第二十二
卷第二十三
卷第二十四
卷第二十五
卷第二十六
卷第二十七 养生
卷第二十八 房内
卷第二十九
卷第三十

《食经》云:凡鱼不问大小,其身体有赤黑点者,皆不当啖,伤人。

又云:凡勿食诸生鱼,目赤者生瘕。

又云:鱼身白首黄,食之伤人。

又云:凡鱼有角不可食,伤人。

又云:凡鱼头中鳃者不可食,杀人。

又云:鱼有目𥇒,食之伤人。

又云:鱼二目不同色,食之伤人。

又云:鱼死二目不合,食之伤人。

又云:鱼腹下有丹字,食伤人。

又云:鱼鳞逆生,食之杀人。

又云:鱼肠无胆,食之杀人。

又云:鱼腹中有白如膏状者,食之令人发疽。

又云:凡鱼头有正白色如连珠至脊上者,食之破煞人心。

又云:鱼子未成者,食伤人。(正月鱼怀子未成粒者是也。)

又云:生鱼肉投地,(鹿)尘芥不著,食之伤人。

又云:凡鱼肉脍、诸生冷,多食损人。断之为佳。而不能食,务食简少为节食之。若多食不消成瘕。

又云:食鱼不得并厌骨,食之不利人。(厌骨在鲤后,大如榆荚。)

又云:虾无鬓亦腹下通黑,食之杀人。

又云:蜚虫赤足者,食之杀人。

又云:诸飞虫有三足者,食之杀人。

《膳夫经》云:凡食鱼头,不得并乙骨,食之不利人。(今按:《礼记》云:鱼去乙。郑玄云:鱼体中害人者也,今东海𫚦鱼有骨在目旁,状如篆乙,食哽人不可出也。)

又云:鱼腹中正白,连珠在脐上,食之破心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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