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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斤两升合法第七

所属书籍:医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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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卷第一
卷第二
卷第三
卷第四
卷第五
卷第六
卷第七
卷第八(手足)
卷第九
卷第十
卷第十一
卷第十二
卷第十三
卷第十四
卷第十五
卷第十六
卷第十七
卷第十八
卷第十九
卷第二十
卷第二十一
卷第二十二
卷第二十三
卷第二十四
卷第二十五
卷第二十六
卷第二十七 养生
卷第二十八 房内
卷第二十九
卷第三十

《本草经》云:古秤唯有铢两而无分名,今则以十黍为一铢,六铢为一分,四分成一两,十六两为一斤。(今按:《范汪方》云:六十黍粟为一分。)

又云:凡方有云分等者,非分两之分,谓诸药斤两多少皆同耳。

又云:凡散药有云刀圭、十分、方寸匕:(必履反,匙也)之一准如梧子大也。方寸匕者,作匕正方一寸。(今按:苏敬云:正方一寸者,四方一寸,此作寸者,周时尺八寸,以此为方寸匕。)

又云:钱五匕者,今五铢钱边五字者。(今按:《葛氏方》云:五铢钱重五铢也。)

又云:一撮(粗活反)者,四刀圭也。十撮为一夕(之药反),十夕为一合,(今按:《千金方》云:以六粟为一刀圭。《范汪方》云:二麻子为一小豆,三小豆为一梧实,二十黍粟为一簪头,三簪头为一刀圭,三刀圭为一撮,三撮为一寸匕,五撮为一夕,十夕为一合。)

又云:药升方作上径一寸,下径六分,深八分。

又云:凡丸药有云如细麻者,即胡麻也。又以十六黍为一大豆也。如大麻者,即大麻子准三细麻也。如胡豆者,今青斑豆是也,以二大麻准之。如小豆者,今赤小豆也。粒有大小,以三大麻准之。如大豆者,以二小豆准之。如梧子者,以二大豆准之。一方寸匕散,蜜和得如梧子十丸为度。如弹丸及鸡子黄者,以十梧子准之。(今按:方寸匕散为丸如梧子,得十六丸,如弹丸一枚。若鸡子黄者准四十丸,今以弹丸同鸡子黄,此甚不等也。)

又云:巴豆如干枚者,粒有大小,当先去心皮竟,称之,以一分准十六枚。又云:附子乌头如干枚者,去皮竟,以半两准一枚。(今按:《范汪方》云:附子一累或如干者,以大小重铢为正。《录验方》:附子一枚,以重三分准之。)

又云:枳实如干枚者,去核竟,以一分准二枚。橘皮一分准三枚。枣有大小,以三枚准一两。干姜一累者以一两为正。(今按:《千金方》:干姜一累以半两为正。《录验方》云:干姜、生姜一累数者,其一支为累,取肥大者。《范汪方》云:凡无生姜,可用干姜一两当二两。)

又云:桂一尺者,削去皮竟,重半两为正。(今按:《范汪方》云:桂一尺若五寸者,以广六分,厚三分为正。《录验方》:桂一尺若数寸是,以厚二分、广六分为准。)

又云:甘草一尺者,重二两为正。(今按:《范汪方》:甘草一尺若五寸者大小,以径一寸为正。《录验方》:甘草一尺若数寸者,以径半寸为准,去赤皮炙之,令不吐。《小品方》云:以径头一寸为准。)

又方:凡方云半夏一升者,洗竟称五两为正。(今按:苏敬云:半夏一升以八两为正。)

又云:凡椒一升三两为正,吴茱萸一升,五两为正;蛇床子一升,三两半;地肤子一升,四两;菟丝子一升,重有九两;庵(于炎反)䕡(力鱼反)子一升四两。(今按:苏敬云:庵䕡三两为正。《千金方》:九两为正。)

又云:凡方云某草一束者,以重三两为正;云一把者,重二两为正。(今按:《范汪方》:麻黄若他草一者,以重三两为正。《录验方》:麻黄一把一握者,并以重三两为准。)

又云:蜜一斤者,有七合;猪膏一斤者,一升二合。《范汪方》云:胶一廷如三指大,长三寸者,一枚是也。《僧深方》云:艾及叶物一莒者,以二升为正。《极要方》云:生葛根一挺,长一尺,径三寸是也。《经心方》云:胡粉十二棋。(博棋者,大小方寸是也。按:棋者,牙棋子。)《小品方》云:凡黄柏一斤者,以重二两为准。人参一枚者以重二分为准。又云:凡厚朴一尺及数寸者,以厚三分、广一寸半为准。又云:服汤云一杯者,以三合酒杯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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